苟捐杂税是一个汉语成语,指在既定税收之外,政府通过各种名义加收的额外税费。其核心特点包括:
“苟捐”的双重含义
- 本义指本应捐献的财物,但在此成语中引申为强制征收的杂税。
- 例如:古代官府常以“兴修水利”“救济灾民”等名义征收杂税,实为搜刮民脂民膏。
“杂税”的范畴
- 包括正税之外的附加税,如筵席税、娱乐税、消费税等。
- 在中国古代,杂税形式多样,如明末的“三饷”(军饷、田赋、盐税)及清末的厘金等。
历史背景与影响
- 该词最早见于郭沫若的《天地玄黄·拙劣的犯罪》(1931年),但实际使用可追溯至明万历年间。
- 苟捐杂税普遍加重了民众负担,导致民生困苦,甚至引发社会动荡。例如,清朝末年的厘金制度因税负过重,成为民众反抗的导火索。
现代社会的演变
- 随着财政体制的完善,现代国家已通过法律规范税收,杜绝了随意加税现象,但“苛捐杂税”仍被用作对不合理税收的批评性比喻。
综上,苟捐杂税是封建及半殖民地时期政府对民众征收的过度税费,其本质是权力滥用与民生压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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