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部分内容如下:
总则
目的: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定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
原则: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
保密工作责任制
责任: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摘抄:摘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文件、资料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的笔记本,要做出与原件一致的国家秘密标志,按原件同样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
复制:复制其他机关、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或删除国家秘密标志。
保密宣传教育
措施: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监督管理
检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这些内容涵盖了保密法的主要方面,包括总则、保密工作责任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保密宣传教育以及监督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