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并不仅限于电影和电视,其范畴更广泛,具体定义和范围可综合以下要点:
一、基本定义
影视作品是指通过摄影机拍摄并记录在胶片、磁带等物质载体上,通过播放器、电视等装置放映的视听作品。其核心特征包括:
视听结合:
融合视觉画面与声音元素;
摄录技术:
依赖摄影机等设备完成;
完整作品性:
需具备独立观赏性。
二、主要分类
传统影视作品
包括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短片等,通过电影院、电视等渠道传播。
新兴视听作品
涵盖网络视频、微电影、MV(音乐视频)、广告、虚拟现实(VR)内容等,传播渠道多样化。
三、范围界定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包含以下内容:
电影作品(如电影、电视剧)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动画、模拟视频)
音乐视频、纪录片、短片等
四、相关争议与补充说明
著作权归属
传统影视作品著作权通常归制片人或出品方所有,但剧本作者、音乐创作者等可单独享有著作权。 新兴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需根据创作贡献、合同约定等确定。
技术发展影响
随着数字技术发展,计算机生成内容(如AI创作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仍存在法律空白。
总结
影视作品是一个涵盖电影、电视、网络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广泛概念,其核心在于视听结合的创作成果。理解其范围需结合具体创作手法、传播渠道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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