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的出具涉及两个层面的主体: 编制单位和 审批单位,需分阶段明确责任主体。
一、编制单位
第三方专业机构 环评报告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方环境评价机构
编制,这些机构需通过环保部门认可,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部分省份(如原生态环保厅下属事业单位环科院)或地市一级环保局下属环境科学研究所可能承担具体编制任务。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若建设单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自行组织编制环评报告,但需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批单位
环评报告的审批权限根据项目性质和层级不同而有所区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多数情况下,环评报告由 设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包括:
- 建成项目需提交《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后,由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 部分工作可能下放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但涉及重大或技术复杂项目需保持省级部门审批权。
特殊项目审批流程
- 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跨省或特别重大项目。
三、其他相关部门
发改委备案: 项目需先在发改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备案; 工商登记
总结流程
1. 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报告;
2. 报告通过内部审核后提交至审批部门;
3. 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作出审批决定;
4. 完成环评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注:2025年1月新规进一步明确,除国务院和省级部门外,其他项目均交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