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中夫妻共债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条款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其中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例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共享收益的债务
若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则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二、例外情形(个人债务)
婚前债务
一方婚前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同意或用于共同生活,否则属于个人债务。
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且不存在逃避债务情形。
未经同意的单独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举债用于个人消费、资助无关人员或非家庭生产经营的债务。
三、债务承担原则
共同财产优先偿还: 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 约定财产制的约束力
四、法律后果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共同债务需用共同财产偿还,若财产不足则平均分配。
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以上条款体现了“共债共签”和“家庭必要债务”为核心原则,既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又兼顾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