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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共债是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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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中夫妻共债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条款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其中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例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共享收益的债务

若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则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二、例外情形(个人债务)

婚前债务

一方婚前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同意或用于共同生活,否则属于个人债务。

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且不存在逃避债务情形。

未经同意的单独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举债用于个人消费、资助无关人员或非家庭生产经营的债务。

三、债务承担原则

共同财产优先偿还:

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

约定财产制的约束力:夫妻可约定债务归属,但需采用书面形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共同财产原则处理。

四、法律后果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共同债务需用共同财产偿还,若财产不足则平均分配。

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以上条款体现了“共债共签”和“家庭必要债务”为核心原则,既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又兼顾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