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并且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
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国家:
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综上所述,禁毒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涵盖了政府、教育机构、媒体、公共场所管理者、各类组织和公民个人,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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