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处方只盖章不签名是不可以的。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打印的处方必须有手写签字,或者有已认证的电子签名,医生签名不可以以盖章代替。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因此,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亲自签名或通过已认证的电子签名来确认,以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盖章不签名可能会导致处方无效,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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