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教师辞职需遵循以下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辞职的基本法律程序
提前30天书面通知 教师需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交辞职报告,明确离职意向及离职日期。试用期内教师需提前三天通知。
学校审批流程
学校需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劳动合同是否到期(未到期需协商或赔偿);
师资短缺情况(可能以其他教师调配或等待新教师入职为由阻挠);
教师表现(特别优秀教师可能面临挽留)。
教育局审批(如适用)
在编教师辞职需报教育局审批,但具体流程因地区而异。一般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办理档案调档等手续。
二、应对阻挠的策略
协商解决
即使学校或教育局不同意,教师仍可坚持依法辞职。建议通过校务会议或书面沟通,明确表达离职意愿,并要求对方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法律途径
若单位以未支付报酬、社保等为由阻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若涉及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可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档案与社保转移
即使辞职未完成,也可通过以下方式保障权益:
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后,停止履行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等待单位办理档案调档;
若单位拒绝调档,可向教育局或人事部门投诉,要求强制转移档案至人才交流中心。
三、注意事项
避免旷工: 辞职期间应正常工作,避免以旷工为由被开除; 保留证据
地区差异:具体流程可能因城市或区县政策不同存在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教育部门。
若已提交书面申请但超过30天未完成离职手续,可视为自动离职,单位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