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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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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对于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也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述标准的,也必须招标。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如有特殊情况或具体情形需要不进行招标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