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具体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而制定的,用以规范营业性演出的各项经营活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并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则
目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明确营业性演出的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包括支付报酬、广告宣传、产品促销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出活动。
原则:维护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不正当竞争。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文艺表演团体:需满足特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
演出经纪机构:涵盖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以及演员签约、推广等经纪活动。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专业的演出场地及服务的单位。
申请与审批
申请条件: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需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特定文件。
审批流程:文化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颁发许可证或书面通知不批准的理由。
变更与备案
变更登记: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变更相关信息时,需申请换发许可证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备案要求: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个体演员与演出经纪人
注册登记: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其他规定
演出举办单位:虽然《条例》和《细则》未明确界定,但暗示演出举办单位可能需要持有演出证。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了多次修订,以适应演出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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