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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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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查,并且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

犯罪嫌疑人需要真心悔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有自首、退赔等积极行为。

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初犯、偶犯,不是故意犯罪,可能会增加获得酌定不起诉的可能性。

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例如,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的区别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酌定不起诉则是基于犯罪情节轻微等条件,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后果

被酌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在公务员录用等方面,被酌定不起诉的人员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例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规定,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被酌定不起诉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结论

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轻微等条件,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查,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被酌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一定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