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严管厚爱结合的具体实践。其内涵和适用情形如下:
一、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常态化
核心内容:通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适用情形: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或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
二、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与组织调整
核心内容:对一般违纪问题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或组织调整(如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适用情形:违纪情节较轻但已违反党纪,或存在严重违纪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三、第三种形态:重处分与重大职务调整
核心内容:对严重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重大职务职级调整(如降职、解聘)。
适用情形:违纪情节严重,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需通过重处分或职务调整纠正的。
四、第四种形态:违法犯罪的坚决查处
核心内容: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行为,坚决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司法机关判决后给予“双开”处分。
适用情形:违纪行为已触犯刑律,需通过法律手段惩治的极少数案件。
总结
“四种形态”通过分层分类处理违纪问题,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既强化了纪律约束,又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挽救。其核心在于通过日常监督和精准施策,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