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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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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政府基于土地管理、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从用地单位或个人处收回,并由政府进行占有和管制的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行政处罚类收回:

主要适用于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收回: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处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一并收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规范。

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

因城市规划、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补偿标准

成本补偿说: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已缴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相应利息总额进行补偿。

市场价值补偿说:按照行政机关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综合确定补偿金额:考虑收回土地原因、土地的具体用途、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开发年限、土地使用权人的过错情况与实际投入等多重因素,参考市场价格为基准,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

收回程序

报批:

由负责土地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先向相应人民政府报批。

决定:

报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补偿: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注销登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结论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涉及多方利益和多种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合理地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