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信息,综合整理如下:
一、管理目的
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对存在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进行公示和管理的活动。
三、管理主体与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负责全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本登记区域内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登记、公示及移出管理。
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办法,主要情形包括:
未履行公示义务: 未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定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 公示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或隐瞒真实情况; 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五、管理流程 工商部门需作出书面决定,记录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事由及作出机关;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企业履行公示义务或纠正虚假信息后,可在3年内申请移出名录。 六、企业责任与影响 信用惩戒公示虚假信息:
无法联系企业:
列入决定:
系统公示:
移出条件:
信用修复:履行义务后可通过申请移出名录,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七、附则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说明:2014年修订时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官方文件及部门规章,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