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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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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信息,综合整理如下:

一、管理目的

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对存在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进行公示和管理的活动。

三、管理主体与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负责全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本登记区域内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登记、公示及移出管理。

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办法,主要情形包括:

未履行公示义务:

未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定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

公示虚假信息:

公示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或隐瞒真实情况;

无法联系企业:

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五、管理流程

列入决定:

工商部门需作出书面决定,记录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事由及作出机关;

系统公示: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移出条件:

企业履行公示义务或纠正虚假信息后,可在3年内申请移出名录。

六、企业责任与影响

信用惩戒:被列入名录的企业可能面临联合惩戒措施,影响融资、招投标等;

信用修复:履行义务后可通过申请移出名录,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七、附则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说明:2014年修订时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官方文件及部门规章,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