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旨在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发展。该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与交易原则: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注册要求: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注册。
登记与结算: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信息披露: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销与评级: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并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同时,企业应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若其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试点期间的特殊规定:
在试点期间,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暂时停止适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即暂停了强制信用评级的要求。其他未说明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要求继续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建议:
关注最新政策动态:由于该办法自2008年实施,期间可能会有更新或调整,企业应定期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最新公告和通知。
合规操作: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企业应确保遵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选择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级和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