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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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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维修资金的基本性质

维修资金属于 业主共有,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分别交存形成。首期维修资金在房屋交付前缴纳,后续续交由业主大会决定。

二、紧急情况下的使用权限

申请主体

仅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具备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资格,其他主体(如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无权直接申请。

使用范围

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维修、更新、改造等共同目的。

申请程序

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其他相关规范

资金管理: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需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

争议解决:若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有争议,可通过业主大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属、筹集方式、使用范围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限,为业主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综上,在紧急情况下,需通过合法程序由业主集体决策后,方可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