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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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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定,综合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资质许可制度

资质等级分类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依据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划分业务范围。

-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 乙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划分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类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类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

二、机构管理要求

准入与退出机制

-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 注销、撤销或吊销资质的机构需在名录库中公示,异地申请需严格审查。

人员资格管理

- 严格核查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及职称,建立诚信档案;

- 打击证书挂靠行为,将社保、税务记录等作为认定依据。

三、监督管理措施

分级监管体系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国工作,省级及设区的市级部门负责具体监管,县级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强化责任落实

- 资质认可机关需审慎处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事项,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 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四、政策调整

2015年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对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限制,体现了简政放权与强化监管并重的思路。

以上内容综合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应急管理部相关指导意见,确保安全评价机构在规范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