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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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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标准分类

根据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分为以下几类:

0类:昼间50dB(A),夜间40dB(A),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昼间55dB(A),夜间45dB(A),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2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3类:昼间65dB(A),夜间55dB(A),适用于工业集中区。

4类:昼间70dB(A),夜间55dB(A),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等区域。

测量条件

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并注明当时的工况。当企业夜间不生产时,不满足测量工况的要求。

噪声控制措施

当工业企业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且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特殊情况

夜间频繁发噪声(如排气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违规处罚

若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超过上述标准,可能会受到相应的环保处罚,具体处罚措施依据当地环保法规执行。

建议工业企业严格遵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以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