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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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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或市、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及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

原则:坚持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因地制宜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管理机构与职责

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办公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及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

民政、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行金融管理、残疾人联合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申请与审核

申请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外来务工人员需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审核流程: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

分配与轮候

分配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轮候机制:建立轮候机制,明确轮候期间资格管理和轮候优先规则,优先选房对象包括军烈属、消防救援人员、孤寡老人、中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妇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等。

使用与退出

使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宿舍型住房,需按照政府制定的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使用。

退出机制:建立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在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监督与处罚

监督管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管理档案。

举报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和处理。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退出等流程,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能够有效落实,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