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标准

59

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包含范围

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社会保障费用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四类社会保险,企业支付部分通常为工资额的10%-20%;

住房福利

如住房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低息贷款等;

交通与餐饮补贴

包括交通接送、上下班交通费补助、工作午餐或餐补;

其他福利

如节日补助、健康体检、有偿假期等。

三、其他注意事项

扣除基数

以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特殊情况处理

- 若某项福利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得提前扣除;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等用途的支出,需视同销售处理,不属于福利费范畴。

四、与工会经费的区分

工会经费扣除标准为工资薪金总额的 2%,且需单独核算;

福利费扣除限额为 14%,两者不可叠加计算。

五、法律依据

以上标准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其他相关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等。

(注:部分早期文件中提到的2.5%标准已随新规调整,现以14%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