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包含范围
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社会保障费用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四类社会保险,企业支付部分通常为工资额的10%-20%;
住房福利
如住房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低息贷款等;
交通与餐饮补贴
包括交通接送、上下班交通费补助、工作午餐或餐补;
其他福利
如节日补助、健康体检、有偿假期等。
三、其他注意事项
扣除基数
以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特殊情况处理
- 若某项福利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得提前扣除;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等用途的支出,需视同销售处理,不属于福利费范畴。
四、与工会经费的区分
工会经费扣除标准为工资薪金总额的 2%,且需单独核算;
福利费扣除限额为 14%,两者不可叠加计算。
五、法律依据
以上标准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其他相关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等。
(注:部分早期文件中提到的2.5%标准已随新规调整,现以14%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