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我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3年5月25日,被告XXX向原告XX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79000元,全款于2013年6月31日前归还。同日,原告XX依约向被告XXX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XX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X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
二、被告XXX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此致
敬礼!
代理人:XXX
XX律师事务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