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价格垄断行为的定义
价格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手续费、折扣或其他费用等。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最低价格等价格垄断协议。
禁止行业协会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以及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或其他行为。
执法权和程序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县级价格监管部门在得到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后,有权对涉嫌价格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律责任
经过调查核实,如果认为构成价格垄断行为,县级价格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这些规定旨在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明确价格垄断行为的定义、禁止行为类型、执法权和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反价格垄断规定为市场秩序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