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综合多个权威来源整理如下:
一、按照行为对象的范围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如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特定人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二、按照行为主体的自由度分类
羁束行政行为
严格依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无自由裁量权,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措施。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决定的行政行为,如确定罚款金额、吊销执照等。
三、按照行为发生的程序和依据分类
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行为,无需相对人申请,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应请求行政行为
需由相对人申请后实施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四、按照行为结果的影响分类
授益行政行为
给予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如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
不利行政行为
减损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
五、其他分类标准
要式与不要式: 是否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如书面通知、公告等)。 附款与无附款
行政立法、执法与司法行为:按照行政主体职能划分。
六、法律后果差异
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执行力。
无效、撤销与废止:因违法或不当实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以上分类标准并非孤立存在,实际案件中可能同时涉及多种分类维度。例如,行政许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依职权行为,行政处罚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不利行政行为。理解时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款和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