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员工福利费税前列支

59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员工福利费的税前列支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可税前扣除的福利范围

医疗相关支出

-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

- 实行医疗统筹企业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基本医保除外);

-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

生活保障补贴

- 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

-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

集体福利支出

- 集体宿舍、食堂经费补贴;

- 淋浴室、理发室、医务所等集体福利设施的折旧及维护费用。

交通与通讯补贴

- 因公交通费用、通讯补贴。

三、不可税前扣除的支出

退休及离职相关费用

- 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赔偿金、离职补偿金;

- 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费。

非货币性福利

- 企业自建集体宿舍的折旧费、设备维护费;

- 以实物形式发放的福利(如礼品、车辆)。

其他特定支出

- 员工培训费、学习补贴;

- 职工食堂经费(已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四、核算与申报要求

单独核算:

需设置专门账册核算福利费,未单独核算的需税务机关核定;

工资薪金关联:福利性补贴需列入工资薪金制度,与工资同步发放;

限额管理:超支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注意事项

政策更新:具体扣除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或行业规定有所差异,需结合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执行;

争议处理:若对扣除范围有疑问,建议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会计师。

以上内容综合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税务部门发布的通知,确保覆盖主要税前扣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