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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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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如下: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基本情形

在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起哄闹事、非法拦截交通工具或破坏设施,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情节较重情形

-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

- 拒不执行执法人员劝阻;

- 实施其他严重干扰行为(如堵塞通道、占用办公场所)。

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基本情形:

在公共汽车、电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内辱骂、恐吓司机或乘客,或非法登乘。

情节较重情形:使用暴力手段(如殴打司机)或多人聚众实施。

三、其他相关行为

散布谣言或投放危险物质

散布虚假险情、疫情信息,或投放爆炸物、毒害性物质,均属扰乱公共秩序。

聚众扰乱大型活动

在体育赛事、集会等活动中强行闯入、投掷杂物或围攻工作人员。

四、处罚标准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特殊情形

聚众扰乱秩序:若纠集多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害公共安全: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如投放危险物质致人伤亡),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具体处罚需结合案件情节、危害后果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综合判断。若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将择一重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