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折旧年限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二、特殊说明
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的残值率通常为5%,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times (1-残值率) / 折旧年限$$
未完工或更新改造资产
- 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决算后调整原值但不改变已提折旧;
- 更新改造期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改造完成后再按新年限计提折旧。
折旧方法
一般采用 直线法,即每年折旧额相等。特殊情况下可采用 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三、注意事项
以上年限为 最低标准,企业可根据资产特性、技术更新或管理需求缩短折旧年限(但需符合税法规定);
税收目的折旧年限通常为5-7年,可能与会计报表年限不同;
不同行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车辆、矿资产等有特定范围。
建议企业根据具体资产类型和税务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折旧方法,并定期进行折旧调整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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