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中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重要程序,其具体步骤如下:
一、听证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需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3-5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需由工作人员记录确认。
行政机关通知听证
若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审查并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听证会的组织
确定主持人及记录人员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可申请回避。记录人员负责全程记录。
公开举行听证会
除法定情形外,听证会应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但需维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听证会的实施
调查人员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目的、纪律后,调查人员需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及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申辩与质证
当事人可就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申辩,并对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可就法律问题展开辩论。
最后陈述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总结观点并请求行政机关采纳。
四、听证笔录与决定
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双方陈述、辩论内容及调查人员建议。笔录需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由主持人注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处罚及处罚幅度的决定。
五、特殊注意事项
回避制度: 当事人可对调查人员、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确保程序公正。 代理权
终止条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中途退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可终止听证。
通过以上步骤,听证程序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又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