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一、加计扣除比例
未形成无形资产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
若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二、政策有效期
该政策适用于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研发活动。
三、其他注意事项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无论是否形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均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可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分期摊销。
不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等6大行业。
四、申报时间
企业可在当年7月、10月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该政策。
五、政策依据
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制定。
以上信息综合了2019年政策文件及税务部门解释,适用于当时有效的税收优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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