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一份针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保护保险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概述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不同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当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时,若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可主张赔偿,法院应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
投保人缺乏保险利益: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备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可要求退还已交保险费(扣减相应手续费)。
保险合同代签名或代填的法律后果
代签名或代填的效力:若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未亲自签字或盖章,保险合同对该投保人不生效。但若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视为对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代理人代为填写的内容,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情形。
保险费与承保的关系
保险费与承保的关系:保险人收到保险费但尚未作出承保决定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仍可依据保险合同主张赔偿。
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及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并作出明确说明。未履行此义务的,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
免责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格式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等可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若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则不适用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
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
禁止性规定:若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且已作出提示,投保人不得以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条款无效。
结论
《保险法解释二》详细规定了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费的处理、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及免责条款的认定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这些规定有助于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