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细则是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件,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要点:
一、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兼顾现状 :对1982年前、1982年后及“一户多户”等不同历史阶段的宅基地面积分别处理,避免一刀切。一户一宅:
原则上每户仅能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超面积需依法处理。
规范管理:
通过数据套核、村民调查等方式,防止宅基地重复享受。
镇级主责、村民自治:
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村集体组织参与决策,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从易到难、稳步推进:
先试点后推广,先解决争议较多的区域。
二、户成员确认
资格条件
:包括本集体成员、继承权人、因分户未独立建房者等。
特殊情况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如华侨)原宅基地可依法登记,但需注明权利性质。
三、宅基地面积认定
历史遗留问题
- 1982年前超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 1982年后超面积:超过部分需按《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的规定处理;
- 1987年后超面积:按批准面积确权,超部分待后续规划调整。
分户与超面积
- 未分户但未超标: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 分户后超标准:需经村民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后补办手续。
四、确权程序
调查与公示: 乡政府组织外业调查,相邻单位指界,结果公示30天,无异议后出具权属证明。 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对继承、分户等特殊情况注记特殊说明。 五、特殊情形处理 违建、未报批建房、危房等不能确权; 确权时注明超面积,未来分户或拆迁时按规划调整; 原宅基地需经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后登记,房屋拆除未重建的宅基地收回。 六、附则 政策衔接登记与发证:
违建与非法占用:
超面积后续处理:
非农业户口:
纠纷解决:通过现场调解、行政调处等方式解决争议。
以上细则体现了“尊重历史、规范管理”的核心思路,通过分类处理、程序规范,既维护了村民合法权益,又为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