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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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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细则是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件,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要点:

一、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兼顾现状 :对1982年前、1982年后及“一户多户”等不同历史阶段的宅基地面积分别处理,避免一刀切。

一户一宅:

原则上每户仅能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超面积需依法处理。

规范管理:

通过数据套核、村民调查等方式,防止宅基地重复享受。

镇级主责、村民自治:

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村集体组织参与决策,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从易到难、稳步推进:

先试点后推广,先解决争议较多的区域。

二、户成员确认

资格条件:包括本集体成员、继承权人、因分户未独立建房者等。

特殊情况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如华侨)原宅基地可依法登记,但需注明权利性质。

三、宅基地面积认定

历史遗留问题

- 1982年前超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 1982年后超面积:超过部分需按《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的规定处理;

- 1987年后超面积:按批准面积确权,超部分待后续规划调整。

分户与超面积

- 未分户但未超标: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 分户后超标准:需经村民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后补办手续。

四、确权程序

调查与公示:

乡政府组织外业调查,相邻单位指界,结果公示30天,无异议后出具权属证明。

登记与发证:

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对继承、分户等特殊情况注记特殊说明。

五、特殊情形处理

违建与非法占用:

违建、未报批建房、危房等不能确权;

超面积后续处理:

确权时注明超面积,未来分户或拆迁时按规划调整;

非农业户口:

原宅基地需经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后登记,房屋拆除未重建的宅基地收回。

六、附则

政策衔接:与《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纠纷解决:通过现场调解、行政调处等方式解决争议。

以上细则体现了“尊重历史、规范管理”的核心思路,通过分类处理、程序规范,既维护了村民合法权益,又为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