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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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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民法中两种重要的时效制度,二者的核心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发生时间不同

时效中断:

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不受时间限制。

时效中止:

仅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二、法定事由不同

时效中断:

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引发,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等。

时效中止:

由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事故引发,如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丧失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等。

三、法律后果不同

时效中断:

已过的时效期间归零,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整个时效期间。

时效中止:

暂停计算中止期间的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时效期间。

四、适用情形对比

| 中止适用情形 | 中断适用情形 |

|--------------|--------------|

| 不可抗力、权利人失踪等客观障碍 | 起诉、请求履行、义务人同意履行等主观行为 |

| 继承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等 | - |

五、其他关键区别

权利状态:

中断导致实体请求权消灭,诉讼程序仍可进行;中止仅暂停实体请求权的行使。

时效期间计算:

中断可视为两个独立时效,中止期间不计入总时效。

示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追讨工程款,时效期间届满后甲公司起诉但未胜诉(中断),则从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若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地震导致甲公司无法起诉(中止),则中止6个月后时效继续计算。

通过以上对比,可见两者在时效控制上各有侧重:中断强调“主动维权”,中止侧重“客观限制”。正确区分两者,有助于精准把握权利行使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