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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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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必须是一个依法成立,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意味着供应商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这反映了供应商在过往的商业活动中是否诚实守信,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一个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保证供应商经济状况健康、透明的前提,可以帮助采购方准确评估供应商的财务实力和风险水平。这是评价供应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标准,有助于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投标时,需要提供审计报告,或者银行资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这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完成采购项目所需的技术实力和物质基础,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投标时,需要提供承诺函,需要提供人员证件和设备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这反映了供应商的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是评价其信誉的重要方面。投标时,需要提供社保和纳税的扣款回执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中小企业、新成立企业可以提供辅助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这是为了确保供应商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从而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些条件旨在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供应商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