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区别

59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是政府采购中两种常见的采购方式,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心差异

评审方法

- 竞争性谈判: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仅以价格作为评审标准,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中标。 - 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除价格外,还综合考虑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素,得分高的供应商中标。

适用场景

- 竞争性谈判:

适用于紧急采购(如突发事件)、技术复杂或需求不明确的项目,或招标失败后的补选。 -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如社区养老)、科研项目、专利技术采购等需长期合作或技术标准难以明确的项目。

二、操作流程差异

文件发放与响应时间

- 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出至首次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至首次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日,且需提前5日通知供应商。

程序步骤

- 竞争性谈判:直接进入谈判阶段,通过多轮协商确定价格等条款。 - 竞争性磋商:需组建磋商小组,进行多轮磋商,供应商提交包含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内容的响应文件。

三、其他关键区别

供应商数量要求

- 竞争性谈判:最低需2家供应商参与。 - 竞争性磋商:通常要求3家以上供应商,以确保竞争性。

风险与激励机制

- 竞争性谈判:价格竞争可能抑制供应商创新,但可快速响应紧急需求。 - 竞争性磋商:通过综合评分法鼓励供应商提供高技术或优质服务,同时转移采购风险。

四、总结建议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适方式:若需快速决策且技术标准明确,选竞争性谈判;若需综合评估长期合作潜力,选竞争性磋商。两种方式各有侧重,需避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