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是政府采购中两种常见的采购方式,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心差异
评审方法 - 竞争性谈判: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仅以价格作为评审标准,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中标。 - 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除价格外,还综合考虑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素,得分高的供应商中标。
适用场景 - 竞争性谈判:
适用于紧急采购(如突发事件)、技术复杂或需求不明确的项目,或招标失败后的补选。 -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如社区养老)、科研项目、专利技术采购等需长期合作或技术标准难以明确的项目。
二、操作流程差异
文件发放与响应时间
- 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出至首次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至首次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日,且需提前5日通知供应商。
程序步骤
- 竞争性谈判:直接进入谈判阶段,通过多轮协商确定价格等条款。 - 竞争性磋商:需组建磋商小组,进行多轮磋商,供应商提交包含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内容的响应文件。
三、其他关键区别
供应商数量要求
- 竞争性谈判:最低需2家供应商参与。 - 竞争性磋商:通常要求3家以上供应商,以确保竞争性。
风险与激励机制
- 竞争性谈判:价格竞争可能抑制供应商创新,但可快速响应紧急需求。 - 竞争性磋商:通过综合评分法鼓励供应商提供高技术或优质服务,同时转移采购风险。
四、总结建议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适方式:若需快速决策且技术标准明确,选竞争性谈判;若需综合评估长期合作潜力,选竞争性磋商。两种方式各有侧重,需避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