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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下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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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的下浮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规定

招标控制价是投标过程中的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通常不能高于此价。

控制价可以下浮,但下浮应在编制工程中的合理范围内,一般下浮在5%范围内,超过此范围则可能按低于成本价废标。

地方规定

安徽省规定,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投标报价分别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

行业规定

电力行业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中提到,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上下浮动范围扩大为原则上均不超过20%。

实际操作

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通常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报价的下浮率可以用于计算中标价,例如:招标控制价为200万,投标方报价为180万,投标方下浮10%中标,即以200*(1-0.10)=180万的价格来承包该工程。

综上所述,招标控制价的下浮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且可以设定一个合理的下浮范围,通常在5%左右。此外,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政策进行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