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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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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水水质标准主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制定,该标准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涵盖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以及微生物指标等多个方面。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不得超过15度,并不得有其他异色。

浑浊度:不得超过5度,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度。

嗅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pH值:6.5-7.5。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不超过450毫克/升。

溶解铁:不超过0.3毫克/升。

:不超过0.1毫克/升。

:不超过1.0毫克/升。

:不超过1.0毫克/升。

挥发酚:超过0.002毫克/升。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超过0.3毫克/升。

硫酸盐:不超过250毫克/升。

氯化物:不超过250毫克/升。

溶解性总固体:不超过1000毫克/升。

氟化物:不超过1.0毫克/升。

氰化物:不超过0.05毫克/升。

:不超过0.05毫克/升。

:不超过0.01毫克/升。

:不超过0.001毫克/升。

:不超过0.01毫克/升。

铬(六价):不超过0.05毫克/升。

:不超过0.05毫克/升。

:不超过0.05毫克/升。

:不超过0.0002毫克/升。

氨氮:不超过1.0毫克/升。

硝酸盐:不超过20毫克/升。

耗氧量:不超过3毫克/升。

苯并(α)芘:不超过0.002毫克/升。

滴滴涕:不得检出。

六六六:不得检出。

百菌清:不得检出。

放射性指标

总α放射性:受到严格控制。

总β放射性:受到严格控制。

微生物指标

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大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