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公司内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流程,保障食品生产安全,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及与之有关的一切流程,包括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控制等相关的管理内容。
制度制定程序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管理人员组成制度工作组,按照制度制定程序,经过备案、公示、征求意见、审定等程序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管理
产品开发和生产
产品研发管理
原材料采购管理
工艺流程管理
生产设备、场所管理
生产车间卫生管理
加工流程和质量控制
加工流程控制
生产工艺监测
质量检测和控制
产品出厂检验
不良品管理
库存管理
原材料、辅料储存管理
产品储存管理
仓库卫生
第三章 食品销售管理
销售计划预测
销售计划预测
销售区域划分
销售目标考核
营销策略和计划
市场营销策略
产品定价管理
促销活动管理
售后服务管理
售后服务管理
投诉反馈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违规行为
从业人员违规行为
食品生产、销售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处理
责任主体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责任
食品生产、销售责任
处理程序
违规行为处罚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章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并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并获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等待病因查明、症状排除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包括: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不戴饰品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等。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考核结果将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和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按照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确保亮证、亮照经营。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只有培训合格者才能从事食品经营。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并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追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第七章 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