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并参考了《民法典》其他相关条款。具体解释如下:
重大误解的定义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误解的内容
误解的内容包括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这些要素中,有些是核心要素,如价格、数量等,而有些则可能被视为非核心要素。
误解的影响
构成重大误解的关键在于错误认识对交易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商家将商品价格标错,若相差极小则不构成重大误解,但若相差巨大则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撤销权的行使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其他相关规定
重大误解的认定可以参考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也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综上所述,重大误解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并参考了其他相关条款,明确了重大误解的定义、内容、影响以及撤销权的行使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