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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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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羁押期限

一般案件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特殊案件

-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如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等),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重新计算情形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遗漏罪行或提出新证据,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审查起诉阶段

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三、其他相关期限

审查逮捕期限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最长7天(含拘留期间)。

补充侦查期限

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总计不超过2个月。

四、总计最长期限

普通案件:

2(侦查)+6.5(审查起诉)=8.5个月;

特殊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两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至15个月(含二审)。

五、注意事项

上述期限均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准,具体案件可能因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因素调整;

羁押期限不计入审判阶段(如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等)。

以上信息综合了2021-2025年最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供全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