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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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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兑换标准

全额兑换

- 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且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半额兑换

- 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且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不予兑换

- 票面剩余部分少于二分之一的,或图案、文字无法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不予兑换。

二、兑换流程

金融机构义务

- 任何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需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操作规范

- 金融机构需使用残缺人民币兑换尺、放大镜等专业工具进行拆分、拼接和确认,确保兑换结果准确。

- 对于粘连严重、易二次损坏的钞券,应谨慎处理,避免造成额外损失。

告知义务

- 金融机构需向持有人说明兑换结果,对不予兑换的钞券应退回原持有人。

三、特殊情况处理

“火烧券”鉴定:

涉及技术鉴定和群众利益,需结合情理,尽力挽回群众损失。

小额残损:兑付额不足一分的按不予兑换处理,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四、法律依据

兑换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规定,确保残缺污损人民币能够得到合理兑换,维护人民币正常流通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