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是2012年12月1日执行的文书规范,旨在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总则
目的:
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文书使用:
除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文书要求:
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应填写机关全称。
制作要求
格式: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文书应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填写: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修改时应划去错误处并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修改时应加盖校对章或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文书也可按规范格式打印。
文书编号
设定文号的文书:
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设定编号的文书:
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执法效率和透明度,防止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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