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合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中,都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偏私、不歧视。
考虑相关因素: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立法授权的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手段要有利于目的的达成,且在多种手段中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程序正当原则
回避: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以确保公正性。
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申辩或进行听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权利。
行政公开: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其行政行为。
诚实守信原则
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信赖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作为或拖延履行。
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行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框架,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