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劳务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59

劳务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如下:

劳务关系终止

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

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务关系。

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对于不属劳动关系的劳务关系,预告解约通知期限如下:

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

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

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

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

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两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