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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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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办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规定如下:

一、无证无照经营定义与范围

无证经营: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

未依法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

- 在指定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

- 个人利用技能从事无需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查处主体与职责

查处部门: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 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查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确定其他部门查处。

协同机制:

- 查处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非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

处罚依据: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未经登记擅自经营: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停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原则:

- 新法《条例》优先适用,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 特殊行业(如公司分支机构)按《公司法》等上位法查处。

四、其他相关规定

提供经营场所的处罚:

- 明知属于无证经营仍提供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信息共享与信用管理:

- 查处部门需将无证无照经营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注意事项

企业异地设立办事处需依法登记,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关闭风险;

避免因“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规避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