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办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规定如下:
一、无证无照经营定义与范围
无证经营: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
未依法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
- 在指定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
- 个人利用技能从事无需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查处主体与职责
查处部门: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 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查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确定其他部门查处。
协同机制:
- 查处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非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
处罚依据: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未经登记擅自经营: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停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原则:
- 新法《条例》优先适用,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 特殊行业(如公司分支机构)按《公司法》等上位法查处。
四、其他相关规定
提供经营场所的处罚:
- 明知属于无证经营仍提供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信息共享与信用管理:
- 查处部门需将无证无照经营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注意事项
企业异地设立办事处需依法登记,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关闭风险;
避免因“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规避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