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彼特文案-你身边的文案管家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59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是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的法规文件,旨在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促进企业活力和现代化建设。该规定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为企业提供用工灵活性。

一、适用范围与用工形式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等全民所有制单位,涵盖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的工人,包括长期工、短期工、定期轮换工及临时工。

用工形式

企业可根据生产需要灵活用工,但需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形式包括: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年以上)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技术骨干合同期可达十年以上)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

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包含:

-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 劳动报酬与支付方式

-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签订程序

需经企业用工部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送劳动部门、工会及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

平等就业权

企业招用时需公开、择优录用,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

工资福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变更与解除

- 变更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备案;

- 企业可依法解除合同(如劳动者违约、经营调整等),但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四、企业责任与监督

依法用工

企业需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合同。

争议解决

劳动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企业需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渠道。

部门监督

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监督,企业需定期报备用工计划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

五、历史意义与影响

该规定通过制度化管理,推动国营企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它为后续《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形成了中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演变脉络。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务院原规定及各地实施细则,确保全面覆盖核心条款与实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