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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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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重伤

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

轻伤

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此外,伤情鉴定还可以根据损伤的后果和损伤当时的情况进行综合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这些标准旨在全面分析损伤的严重程度,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赔偿和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