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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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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综合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一、主体不适格

原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需具备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法律关系主体(如单位未依法授权的代理人)通常被排除在外。

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必须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方,若被告不存在或与争议无关,法院应驳回起诉。

二、被告不明确

原告需在起诉状中明确被告身份,若未指定或无法确认,诉讼无法进行。

三、缺乏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起诉必须包含明确的请求保护内容、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否则视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民事纠纷范畴外:

如刑事犯罪、劳动争议(需先仲裁)、行政争议等,应移送公安机关或仲裁机构处理。

特定行政案件前置程序未完成:

如劳动争议需先经仲裁前置程序。

五、存在仲裁协议或需劳动仲裁前置

双方若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前置范围(如劳动争议),法院应驳回起诉。

六、重复起诉或不符合再审条件

重复起诉: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且未提供新证据或理由。

不符合再审条件:如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后6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起诉。

七、其他情形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羁束:

如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不得再行起诉。

未依法履行前置程序:

如劳动争议未先仲裁、行政争议未先复议。

特别说明:裁定驳回起诉属于程序性处理,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当事人可对裁定上诉或另行起诉。若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通常会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