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而制定的司法解释文件,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当事人举证责任
基本原则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
当事人需对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则承担不利后果。
自认规则
- 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无需对方举证;
- 代理人自认需经当事人明确授权,否则不视为自认。
二、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特殊侵权诉讼
- 专利侵权:由制造同类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证明其产品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
-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由加害人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 环境污染赔偿:由加害人证明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无关;
- 建筑物倒塌致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无过错。
三、其他重要规定
证据收集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法律后果
未及时提供证据或伪造证据可能导致败诉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四、程序保障
法院需向当事人明确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举证。当事人可通过书面材料、口头陈述等方式进行自认,但需注意代理人的自认效力。
以上规定通过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完善自认机制及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旨在平衡当事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