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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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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案件受理登记

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或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需进行案件受理登记。

现场勘察记录

对违法建筑进行现场勘察,记录建筑的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

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

通知违法建筑的所有者或建设者,要求其停工并核查相关情况。

立案告知阶段

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询问笔录

对违法建筑的所有者或建设者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记录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并发出《停工(核查)通知书》。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履行催告程序

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若当事人仍未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应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

报请政府批准责成

行政机关根据催告结果,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公告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公告强制执行决定,告知当事人强制拆除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权利。

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在法定期限届满且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按照公告的内容,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工作,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建议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务必确保所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程序不当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