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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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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是由税务总局制定的,用以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其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核算与申报

非居民企业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方法

当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 ÷ (1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经费支出总额 ÷ (1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税务机关的核定权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 - 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 - 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方式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其他规定

非居民企业应确保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能够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征收方法,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详细概述,包括其适用范围、核算与申报要求、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征收方式鉴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