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并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总则
目的:
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禁止行为:
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
流转要求:
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
管理部门: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流转当事人
承包方权利: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流转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委托流转: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其他规定
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流转期限、用途、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流转备案:
流转合同应当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两份,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纠纷处理:
因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实施日期
该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令第47号。
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通过明确流转的基本原则、规范流转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措施,促进了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